院(系)黨組織發展黨員工作責任制

浏覽量:1047 發布時間:2016-02-23

鑒于我校院(系)黨組織發展黨員工作權限基本已下放,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發展黨員工作的“十六字”方針,進一步規範發展黨員工作程序,明确發展黨員工作各環節的責任,保證發展黨員的質量,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内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系)黨委(總支)對本單位的發展黨員工作負全面責任

(一)黨委(總支)書記的責任

1、認真貫徹落實發展黨員工作方針,嚴格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的規定,領導本單位的發展黨員工作,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2、提出本單位發展黨員工作的總體要求,定期主持黨委(總支)委員會會議,檢查、研究發展黨員工作。

3、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研究生的黨員發展工作。

4、主持召開黨委(總支)委員會會議,讨論審批吸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根據規定負責在有關材料上簽署意見并簽名、蓋章。

5、經常督查、解決發展黨員工作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

6、認真處理有關發展黨員工作的群衆來信來訪,組織查處違反發展黨員工作的人和事。

(二)分管學生工作副書記的責任

1、協助書記具體負責本專科學生的發展黨員工作。

2、嚴格貫徹執行《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及中組部、省、市組織部門有關發展黨員工作的規定,對本單位本專科學生發展黨員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3、牽頭研究制定本單位本專科學生發展黨員的工作制度、規劃和計劃。

4、對所屬黨支部發展黨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5、協助召集黨委(總支)委員會會議,研究有關發展黨員工作的事宜。

6、對發展對象的入黨材料審閱并協助做好有關考察工作。

(三)黨委(總支)組織委員的責任

1、根據上級的要求,協助黨委(總支)書記、副書記具體負責制定本單位全年發展黨員計劃。

2、督促、檢查各黨支部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3、組織好入黨積極分子、預備黨員參加黨校舉辦的培訓班。

4、協助黨委(總支)書記、副書記對《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表》等有關材料進行預審(未下放權限的黨總支将有關材料報組織部預審)。對發展對象考察談話并提請黨委(總支)及時讨論。協助黨支部做好公示的有關工作。

5、督促支部按期讨論預備黨員轉正并及時報黨委(總支)審批。事後将有關材料存入個人檔案(未下放權限的黨總支将有關材料報組織部辦理有關手續)。

6、做好發展黨員工作過程中的人民來信登記、來訪接待工作。組織有關人員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督促落實。

(四)黨委(總支)其他委員的責任按照黨委(總支)的分工和安排,積極做好發展黨員工作中的相關工作。紀檢委員負責查處發展黨員工作中的違紀問題。宣傳委員積極協同做好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訓和預備黨員的教育。所有黨委(總支)成員都要關心、支持本單位的黨員發展工作,在讨論黨員發展的黨委(總支)委員會會議上認真負責地發表意見。

二、黨支部對發展黨員工作負直接責任

(一)支部書記的責任

1、宣傳中國共産黨的政治主張,提高黨外群衆對黨的認識,不斷培養、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

2、及時召集支委會,研究确定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明确培養人對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進行培養、教育的具體要求。

3、對入黨積極分子本人的曆史和政治表現進行了解,對确定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對預備黨員進行考察。

4、明确培養人填寫《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表》,根據黨委(總支)公示通知要求,做好發展對象和預備黨員轉正前的公示工作。

5、組織召開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讨論通過預備黨員的決議,簽名、蓋章,并報黨委(總支)審批。

6、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後,及時組織支部大會讨論轉正事宜,并把讨論結果報黨委(總支)批準。

(二)支部組織委員的責任

1、在支部研究确定年度發展計劃後,及時填寫支部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并将有關材料報黨委(總支)。

2、指導培養聯系人填寫《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表》。

3、負責對發展對象進行考察、政審,召開黨内外群衆座談會,廣泛征求群衆意見,并按要求分别形成文字材料,把結果如實向支部彙報。

4、負責做好接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的有關準備工作,做好會議記錄,并及時将支部大會表決結果和支部大會決議填入《入黨志願書》,連同其他材料報黨委(總支)審查、審批。

(三)培養聯系人的責任

1、經常找入黨積極分子談心,了解他們的思想、工作、學習等方面的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鼓勵和幫助他們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積極進取,端正入黨動機。

2、經常向黨小組、黨支部彙報入黨積極分子的成長情況,定期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考察,填寫《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表》,并及時向支部提出加強培養教育的措施和意見。

3、在入黨積極分子具備入黨條件時,及時向黨小組、黨支部提出将其列為發展對象的建議。

(四)入黨介紹人的責任

1、認真了解被介紹人對黨的認識和入黨動機,了解其政治覺悟、思想品質、本職工作表現、經曆、家庭成員和聯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等情況。

2、對其進行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基本路線教育,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3、實事求是地提出被介紹人的缺點和不足,幫助被介紹人提高對黨的認識,端正入黨動機。

4、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志願書》,并在志願書中認真填寫介紹人意見。在讨論接收新黨員的支部大會上,如實向支部大會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

5、被介紹人被黨組織批準為預備黨員後,介紹人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其克服缺點,不斷提高覺悟。

三、責任追究

(一)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有關責任人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據不同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有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分别予以責成檢查、通報批評,或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違反黨章規定,降低黨員标準,把明顯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内的。

2、對應考察的發展對象不考察或考察不細,以及向考察人員提供假情況,把不符合入黨條件的人發展入黨,造成嚴重影響的。

3、授意、指使下屬人員弄虛作假發展黨員的。

4、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履行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

5、對本單位下級黨組織在黨員發展中發生嚴重違紀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惡劣影響的。

6、  對人民來信來訪不認真查處,或者将人民來信材料轉給、洩露給被反映人,造成嚴重後果的。

7、侮辱、诽謗他人,破壞他人名譽,使符合入黨條件的人不能入黨的。

8、黨組織的領導成員集體作出錯誤決定發展黨員的。

9、對發展對象不公示、不按期審批黨員、丢失發展黨員有關材料的。

(二)對有關責任人責任追究采取下列程序:

1、屬于基層黨委(總支)、支部一般成員責任的,由黨委(總支)紀檢委員提出處理意見,黨委(總支)研究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有違紀行為的,上報校紀委,由紀委負責追究責任。

2、屬于基層黨委(總支)主要領導責任的,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有違紀行為的,由紀委負責追究責任。

尚未下放發展黨員權限的黨總支,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有關責任追究和采取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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