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财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79号)精神,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一步完善全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貸款性質與條件
第二條 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簡稱“生源地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簡稱“開行江蘇分行”)委托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結算代理金融機構(簡稱“代理行”),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簡稱“學生”)發放的,由學生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辦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擔保的助學貸款。學生和家長(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三條 申請生源地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3)參加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并由普通高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研究生;(4)學生入學前戶籍與其家長戶籍均在貸款申請受理機構所在轄區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
第三章 貸款政策
第四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用于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生每年不超過6000元。對各地、各高校年度貸款發放數實行額度控制,具體數額由省教育廳、省财政廳根據各地參加高考人數和省内高校非畢業班在校生數,于每年3月根據有關政策測算并商開行江蘇分行同意後下達。
第五條 生源地貸款的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長不超過14年。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後2年為“不還本金、隻付利息”的寬限期。學制超過4年或應屆畢業生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延長寬限期,但貸款期限不調整。
第六條 生源地貸款的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開行江蘇分行的貸款資金發放日。貸款利率執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币貸款基準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據當日執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确定一次。
第七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财政對其在校期間的生源地貸款利息全額補貼(劃撥給銀行)。借款人全額承擔學生畢業當年9月1日之後發生的利息,并于學生畢業後第3年起按“等額本金法”歸還本金。貸款利息每年12月20日結算一次,若有提前還款則僅收取所還本金實際發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費用。
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各地、各高校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在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下,分别實施對當年參加高考學生、在校非畢業班大學生申請生源地貸款的資格審查。就讀省外高校在校生憑其所在學校的證明,資格審查工作結束後因突發事件急需資助的學生憑有效證明,向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進行貸款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的學生方可申請生源地貸款,各地、各高校須嚴格審查,認真負責地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生源地貸款的受理時間原則上為每年7月至9月,具體時間每年7月通過公告發布。借款人申請辦理生源地貸款時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生源地貸款證明(表樣見附表1);(2)填寫清楚的貸款申請表;(3) 以下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學生和1名家長(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學生證(在校生)或錄取通知書(新生);(4)學生在代理行開設的金融卡或存折賬号。生源地貸款證明分為三類:(1) 通過資格審查的省内高校非畢業班學生,由學校或學工部(處)、校資助中心打印貸款證明并加蓋公章,研究生亦可由校研究生院(處、部)出具證明;(2)通過申請資格審查的應屆高考錄取新生,由其畢業高中打印貸款證明并加蓋學校公章;(3) 通過申請資格審查的省外高校在校生和因突發事件急需資助的學生,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打印貸款證明并加蓋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為無效證明。
第十條 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受理生源地貸款申請,具體負責指導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表(附件2),審核借款申請人信息和學生貸款申請資格,在确認學生所屬學校為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院校後填制完成貸款申請表,并在開行業務管理系統錄入有關信息。在貸款申請終審通過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嚴格按照開行業務管理系統信息内容填寫借款合同。
第十一條 借款學生憑生源地借款合同及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貸款回執到其所在高等院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并在10月20日前将蓋章确認的合同回執原件寄送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否則視同學生撤銷生源地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 11月15日前,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将回執信息錄入開行業務管理系統,并編制貸款申請彙總表(樣式見附件3)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地提交的貸款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開行江蘇分行按有關程序進行終審,以書面形式将審批結果回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将終審結果批轉各地。
第五章 貸款發放與支付
第十四條 貸款發放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開行江蘇分行開立貸款及存款專用賬戶,各級資助中心在代理行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結算賬戶,借款學生在貸款申請前,在代理行開立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開行江蘇分行貸款确認函後,組織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貸款發放前5日,根據開行江蘇分行審批金額編制完成《放款指令彙總表》(附件4),同時将加蓋公章的《放款通知》(附件5)及時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代理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後,向開行江蘇分行提交貸款發放申請、借據以及各縣貸款金額明細,開行江蘇分行通過内部審批流程後将貸款資金發放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專用賬戶,同時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開行江蘇分行提交支付憑證,開行江蘇分行根據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支付指令,将貸款資金彙劃至資助中心在代理行的賬戶。
第十六條代理行負責根據《放款指令彙總表》,于貸款資金到賬最遲3日内采
取批量入賬的方式,将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同時根據《放款指令彙總表》,自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起最遲3日内将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從學生個人賬戶彙付至借款學生所在高校繳費賬戶的彙付手續費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十七條 貸款劃撥完畢後,代理行在3個工作日内(節假日順延)将《貸款彙付彙總表》(附件6)加蓋公章後,提交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核對賬務,同時在開行管理信息系統中維護貸款發放信息。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十八條 關于正常本息回收。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
償還的本金(最後一筆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8月31日償還)。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好還本付息資金測算工作,并在還本付息日前5日編制完成《扣款指令彙總表》(附件7),并将加蓋公章的《扣款通知》(附件8)及《扣款指令彙總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在固定還款日當日完成還本付息資金扣收操作,将還本付息資金劃轉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開行江蘇分行開立的賬戶,同時提供分縣明細,做好賬務處理。完成後在固定還款日後3個工作日内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收彙總表》(附件9),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核對賬務,并及時在開行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本息回收信息。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彙總《貸款扣收彙總表》,提交開行江蘇分行。
第十九條 關于提前還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為固定提前還款日。非一次性全部償還的學生所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一次性全部償還的學生應償還其應自行承擔的全部貸款利息。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應在固定提前還款日前30日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填制《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申請書》(附件10),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後,對提前還款進行審查,同時在代理行協助下對一次性全部償還的本息進行測算,彙總後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彙總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核準。開行江蘇分行核準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在固定提前還款日前5日,将加蓋公章的《扣款通知》與《扣款指令彙總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在固定提前還款日當日完成還本付息資金扣收操作,将還本付息資金劃轉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開行江蘇分行開立的賬戶,同時提供分縣明細,做好賬務處理。完成後在固定提前還款日後3個工作日内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收彙總表》,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核對賬務,并及時在開行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本息回收信息。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貸款扣收彙總表》編制提前還款彙總表,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做好借款人反饋工作,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開行江蘇分行審查後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指導、督促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本息回收前一個月通過短信、電話、挂号信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對未按時還本付息的,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貸款到期一年内負責對借款人進行催收,前3個月每月一次,後9個月每季度一次,并保留所有貸款催收憑證。同時,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每月前5個工作日對所有逾期本息賬戶編制完成《扣款指令彙總表》,并将加蓋公章的《扣款通知》及《扣款指令彙總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于每月第6個工作日對逾期本息的學生賬戶進行餘額檢查,如出現餘額,及時扣收。代理行負責當日将催收到的逾期本息劃付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開行江蘇分行賬戶,同時提供分縣明細,做好賬務處理,并在完成本息扣收操作後3個工作日内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收彙總表》,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核對賬務,并及時在開行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本息回收信息。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貸款逾期本息的《貸款扣收彙總表》彙總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開行江蘇分行同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一條 關于财政貼息及風險補償金測算工作。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組織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代理行的協助下,做好貼息及風險補償金的測算與核對工作,并在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各級财政及高校應承擔貼息及風險補償金的測算工作,編制《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财政貼息及風險補償金申請表》(附件11),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後交開行江蘇分行核對。每年11月21日前,開行江蘇分行核對後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有關貼息金額的報表和材料,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确認後向省财政部門申請、歸集财政貼息資金,并在結息日12月21日前将貼息資金劃撥到開行江蘇分行賬戶。
第七章 貸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系統維護。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協調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使用開行管理信息系統,并對系統進行實時維護,确保系統内數據準确。代理行每月生成貸款數據交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與代理行核對賬務,發現問題應及時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開行江蘇分行。如遇開行管理信息系統調整,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台賬管理。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根據開行江蘇分行格式要求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台賬(附件12),并定期維護,發現問題後及時核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月彙總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開行管理信息系統上線後,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可通過系統對台賬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 條合同變更。合同變更主要包括賬戶變更和還款計劃變更等。開行江蘇分行授權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合同變更操作,具體操作如下:賬戶變更是指借款人如遇個人賬戶卡片遺失等原因需要變更個人賬戶的賬戶号事項。生源地助學貸款不允許借款人變更開戶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進行賬戶變更時,持身份證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寫賬戶變更申請并簽字後,提交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及賬戶信息進行現場審查。審查通過後,在開行管理信息系統内進行修改,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将借款人更新後的賬戶信息及時通知代理行,并保存相關變更申請資料備查。還款計劃變更是指學生因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休學等原因,不能按原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需要調整還款計劃的事項。原則上,還款計劃變更隻能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内調整還款計劃,不得展期。還款計劃變更流程同賬戶變更流程。
第二十五條 檔案管理。生源地貸款信貸檔案按照管理部門不同,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整理後報送開行江蘇分行留存的檔案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借款合同》正本、合同回執、借款學生花名冊、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複印件、高校回執、貸款發放和撥付中形成的有關憑證、本息回收中形成的有關憑證等;第二類是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學生信貸檔案。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要求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時整理報送開行江蘇分行留存檔案,同時對自行留存的檔案材料妥善保存,按照開行江蘇分行要求,完成信貸檔案的建立、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确保各類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人對此負有督導、督促、審查責任。
第二十六條 資産質量分類及不良資産處置。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協調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産質量指導意見》,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完成資産質量分類工作,并于每季度分析時點後的3個工作日内,将分類結果報省級資助中心。同時,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做好不良資産的風險補償和政府分擔、核銷等各項工作。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在每季度前5個工作日負責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上季度貸款本息逾期超過3個月的借款學生信息,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開行江蘇分行負責在每年3月20日核算當期實際違約金額作為違約損失,并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确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确認後,開行江蘇分行從風險補償金中劃轉資金彌補損失。超出部分由開行江蘇分行與縣級财政按1:1比例分擔。違約本息按上述辦法補償後,借款學生本息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繼續負責催收。回收資金首先用于彌補尚未補償的貸款損失,剩餘部分依次用于返回政府分擔資金、補充風險補償金和獎勵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行江蘇分行負責建立風險補償金管理台賬,對風險補償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進行記錄。對于經采取風險補償彌補、政府分擔損失等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後,仍無法收回的助學貸款,開行江蘇分行按照财政部及開發銀行呆賬核銷現行規定辦理核銷。
第二十七條 風險監控。開行江蘇分行負責對各區縣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違約率及當年違約率等重要指标進行監控,按發生風險程度分别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管理。對于超過風險補償金的損失,縣财政部門應按比例分擔。具體分類及相應措施見下表。風險級别當年損失率x 采取措施Ⅰ級X≤8% 正常管理;Ⅱ級8%<X≤13% 嚴控貸款審批,降低審批通過率;Ⅲ級X>13% 設定貸款限額,限制貸款規模增長。
第二十八條 貸後監控。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協調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好各項貸後監控工作,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配合開行江蘇分行負責指導協調督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居委會)、就讀中學和代理結算行的協助下,主要通過學生家庭,跟蹤管理貸款。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與借款學生、學生家庭的聯系和溝通,了解借款人就讀、就業及經濟收入情況,形成訪談記錄并由被訪談人簽字存檔。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通過教育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負責保持與高校、學生和就業單位的聯系,督促學生按期還款。發現借款方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情況應研究處理,并向開行江蘇分行報告。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定期彙總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轄區内助學貸款學生的信用情況、就學情況、工作情況以及家庭情況等信息,并及時反饋開行江蘇分行。對有明顯違反借款合同行為的學生,應及時向開行江蘇分行申請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取消其繼續申請貸款的資格和提前回收貸款等措施。開行江蘇分行對不講誠信、不按時還貸或惡意拖欠貸款等明顯違約行為有權采取懲戒措施,具體包括在報紙和有關網站上公布違約學生名單、向違約學生就業單位通報違約情況、載入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載入全國生源地畢業生學曆查詢系統等。
第七章 财政貼息和風險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财政全額補貼。江蘇籍學生在中央部委屬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讀的,其貸款貼息資金由中央财政承擔,省内普通高校就讀的,由省财政承擔。
第三十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貸款發放額的15%一次性建立。江蘇籍學生在中央部委屬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讀的,其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由中央财政承擔;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讀的,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共同承擔,我省承擔部分由有關高校承擔1個百分點,其餘由省财政承擔。
第三十一條 财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省财政于每年12月20日前足額劃撥。
第三十二條 生源地貸款風險補償金由國家開發銀行實行專戶管理,主要用于防範和彌補生源地貸款損失。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獎勵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和縣級财政部門各分擔50%。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财政廳和開行江蘇分行共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