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bv學生管理規定(2019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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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 州 大 學

  

蘇大學〔2019〕65号


 


 

關于印發《伟德bv學生管理規定

2019年修訂)》的通知

 

各學院(部)、部門、直屬單位

《伟德bv學生管理規定(2019年修訂)》業經學校2019年第18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伟德bv

2019年12月5       


伟德bv學生管理規定

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學籍注冊于我校并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應當積極參加勞動,弘揚勞動精神,樹立勞動最光榮的觀念。

第五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并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複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研究生必須完成開題報告、中期考核和論文答辯及培養環節規定的其它要求。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研究生的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重修或者補考,由研究生院規定;本科生的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重修,由教務部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其中研究生還須由德政導師撰寫評定意見。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内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本科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規定。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并為學生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具體辦法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或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學分認定辦法給予認定。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适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将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将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作出限制,具體辦法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規定。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準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适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研究生原則上不得轉專業及轉導師,特殊情況需要轉專業及轉導師的,按照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拟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标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江蘇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拟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拟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内,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内完成學業。   

學生在校期間有承擔特殊任務的(省級及省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委派的援外、援藏、援疆、援建、支教、公派項目及服兵役等),提供相關組織證明文件及其他充足的證明材料,經認定後其對應的承擔特殊任務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本科生,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

第二十六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研究生新生參加青年志願者扶貧接力計劃、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等國家政策支持的各類計劃而不能按期到校學習者,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七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江蘇省及學校學籍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内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第五節 退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予以其退學處理:

  (一)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江蘇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培養計劃)規定内容,成績合格,通過論文答辯,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和相關學術要求,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培養計劃)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結業,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對退學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結業、畢業但未獲得學士學位的全日制本科生,一律不得申請返校參加學校教學活動,不得換發畢業證書、補發學位證書。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曆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三十五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七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三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違紀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四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五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九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号或者其他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确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校對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按相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執行。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适當。

第五十一條 學生違紀處分由相關學生管理部門主管。記過以下處分由學院(部)讨論決定;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學院(部)提出處理意見,相關職能部門确認定性,相關學生主管部門審核。留校察看處分報分管校領導審批,開除學籍處分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五十二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須出具處分決定書,在處分決定書下達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内,由學院(部、所)負責學生工作的部門将處分決定送達學生本人,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處分決定即生效。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由學校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三條 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設置6個月期限,記過、留校察看處分設置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五條 凡開除學籍的學生,自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周内必須辦完離校手續。逾期不辦又無正當理由者,由有關學院(部)和保衛部(處)按有關規定執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其檔案、戶口退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将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記過及以下處分材料由學院(部)負責歸檔,報相關學生管理部門備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的處分材料由相關學生管理部門負責歸檔。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五十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事務辦公室負責人等組成,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校團委。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按學校制定的具體申訴工作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處分決定不服,應當在接到處理、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自接到申訴申請書之日起3日内,經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訴人。如予以受理,自接到申訴申請書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申訴受理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确有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六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原處理、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的,作出維持原處理、處分決定的複查結論;認為做出原處理、處分決定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錯誤等情況的,則作出變更或撤銷原處理、處分決定的複查意見,并通知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予以重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校長辦公會決定。

第六十一條 申訴人對申訴決定不服的,在接到申訴決定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 自處理、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内,學生未提起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三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抵觸的,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根據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第六十六條 有關學生行為發生在本規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規定生效後處理的,按原規定處理,本規定更有利于學生的,按本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1月1日起施行。原《伟德bv學生管理規定(2017年修訂)》(蘇大學〔201747号)同時廢止。學校之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抄送:各黨委、黨工委,校黨委各部門,工會、團委。


伟德bv校長辦公室                                      2019年12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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